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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小汽車範圍如下:
一、載客九人以下之小客車。
二、總重量三點五公噸以下之小貨車。
三、前二款車輛之底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