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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推廣貿易服務費,出進口人應自海關填發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海關收取前項推廣貿易服務費時,其屬進口貨品者,併入稅款繳納證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其屬出口貨品者,於運輸工具結關開航後收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