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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審委會應按其決議製作審定書原本,送請機關長官依其權責判行後作成正本送達異議人。
審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得更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