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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 11 條
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
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
文件供查核放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