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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獲配配額廠商應實際參與貨品之主要製程,或符合下列情形四種以上者,
始得利用配額出口:
一、接獲國外買主之訂單。
二、接獲國外買主之貨款。
三、購買或供應原料予製造商。
四、與製造商簽訂貨品生產合約或訂單。
五、支付貨款予製造商。
六、安排貨品輸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