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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廠商依本法受處分或申請修改配額使用紀錄,致已利用之配額於逾配額年
度始經調整為不予計列實績者,雖其實績已計列並核配,仍應溯自不計實
績之當年度起逐年核計應追扣數;當年度已無足夠餘額可供扣回者,應自
該廠商嗣後獲配、讓入或換入之配額抵還。
前項廠商已利用之配額,屬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其出口實績已歸還
出讓人者,於不計實績後,應自出讓人原獲歸還之配額追溯扣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