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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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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受檢舉之案件於處分確定後,由貿易局通知檢舉人領受獎金。
檢舉人自前項通知到達次日起,逾三個月未請領者,視同放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