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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廠商得在紡拓會公告各該次該類可供申請換入數額度內申請換類,其換類
數量應依協定或協議規定之標準換算率、特別融換比例或其他經貿易局核
定之比例折換。
廠商同一換出配額之可換出數,不得少於其申請單一類別或不同類別換入
數之總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