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4: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廠商申請換類,換出之類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限額類別之同組換類,以同組個別限額類別為限;通籃類別之同
組換類,以同組個別限額或通籃類別為限。
二、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及特別融換,以協定或協議規定之類別
為限。
三、前條第五款其他經貿易局核定之換類,其換出之類別由貿易局另定之
。
前項換出之類別,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