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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廠商獲配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獲配後逾期未繳交配額管理費之次數
各該類達二次者,停止其當年度各該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申請。但廠
商獲配數小於其申請核配當日該類可供核配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申請
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繳費期限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免予計列未繳配額
管理費之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