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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按各廠商前一年度各該類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比例
核配之。
前項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廠商獲配數,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該類臨時性配
額出口實績;如有餘額,得撥入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予以核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