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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規定之各項配額之核放日程及廠商申請下列事項之提出期限,由紡
拓會公告之:
一、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配額繳回文件之補正。
二、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補救措施。
三、配額相關申請作業之撤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