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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廠商不得在受配之配額外超額出口。但經貿易局在協定或協議配額範圍內
專案核准超裝或通案辦理預借者,不在此限。
廠商超裝或已動用之預借數量,應在各該廠商次一年度之同類計畫性配額
或臨時性配額內扣回之。
廠商未動用之預借配額,紡拓會應於次年度再核配予各該廠商使用;其於
預借時繳交之配額管理費不予退還,並應依前二條規定繳交配額管理費。
每一年度計畫性配額或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尚未正式核配前,紡拓會得依
廠商前一年度出口實績核配暫可動用數供廠商使用。
前項暫可動用數,應於正式核配時扣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