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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配額管理費之繳費期限如下:
一、屬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者,為紡拓會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
二星期。但於十二月份受理申請者,則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星期
。
二、屬前款以外之配額者,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個月。
前項配額管理費繳費期限如遇特殊情形,貿易局得予調整,並由紡拓會公
告之。
廠商獲配配額,應於前二項規定之期限內繳交配額管理費;逾期未繳費者
,不准補繳,並由紡拓會收回其未繳費之配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