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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廠商獲配熱門類配額者,應按獲配數量及前一年度該類全年總平均出口單
價計算總金額之千分之一點五繳交配額管理費;獲配冷門類配額者,應按
千分之零點七五繳交配額管理費。
前項配額除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預借
配額以外,廠商得申請准予繳交部分配額管理費。
配額管理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