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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協助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
二、增進與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雙邊貿易。
三、其他有助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者。
四、本基金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之支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