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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十一條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作業內容及環境之不同,實施必要之安全環境管制。
二、妥善維護並控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所使用之實體設備。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建置必要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