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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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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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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0.02.03 修正之第 10、35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