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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10 條
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備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或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