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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發文者執行業務之地,推定為電子文件之發文地。收文者執行業務之地,推定為電子文件之收文地。
發文者與收文者有一個以上執行業務之地,以與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最密切相關之業務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不明者,以執行業務之主要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發文者與收文者未有執行業務地者,以其住所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