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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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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租賃業從事以消費為目的之融資租賃業務,應於行銷廣告時,揭示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其年百分率計算方式,依本標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