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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第 5 條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申請許可登記,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向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為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