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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未經登記擅自營業。
二、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三、為人媒合為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四、於營業場所有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五、於營業場所播放妨害風化之錄音、錄影。
六、陳列、販賣違禁書刊、物品。
七、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八、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