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5: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於明顯處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應確保緊急避難逃生路線之暢通,並在明顯處以圖說標示。
三、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