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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7 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