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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14 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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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