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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1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前項抽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