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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10 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採行之電子標示方式,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