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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辦法應實施統一發證者,係指下列登記:
一、商業登記。
二、營業登記。
三、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