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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37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
一、外國公司已解散。
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
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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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