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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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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事業負責人或變更後製造場所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變更事業負責人者,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