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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一、換發申請書。
二、變更同意函影本。
三、變更後之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四、原核發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