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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讓與。
二、授權。
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消滅。
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