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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製版權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製版權登記申請書。
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文件。
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
四、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一份。
無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者,應檢具切結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
製版類別如為美術著作,應檢具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之證明文件。無上述文件者,應檢具切結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