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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
二、製版權登記號碼。
三、委託人、受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四、信託關係消滅,製版權歸屬於第三人時,申請製版權信託歸屬登記者,並應記載第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