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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得分割而成獨立之部分者,依其所占比例,計算零售
價格。
著作無零售價格者,以其他同類著作之價格,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計算報
酬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