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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
於申請後三日內將申請書副本以航空掛號郵寄原著作上所標明之發行人及
第六條之著作權資訊中心,並將其掛號執據影本送交主管機關。第六條但
書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