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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
一、原著作首次發行之年、月、日之證明文件。
二、原著作自首次發行之日起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
譯本發行或其發行中文翻譯本已絕版之釋明文件。
三、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