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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發還申請案:
一、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原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
五、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