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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其住居所不明者,主
管機關應將申請書內容公告之。
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或自申請書內容公告日起
二個月內,得會同顧問在場協助、提供證據、陳述意見並了解申請人申請
情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