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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著作財產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
所。
二、著作財產權之範圍;其為共有者,應記載其應有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