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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條
規定之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產
權人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權
利人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