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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
請求發還。
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利害關係人檢具利害
關係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查閱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