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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申請製版權取得登記者,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製版權登記申請書。
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
文件。
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
四、製版物樣本一份。
前項第一款登記申請書應記載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
稱。
無第一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者,應檢具保證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
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