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0: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著作人登記時,其著作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著作人之國籍或法人之
證明文件。但得以著作人之宣誓書代之。
申請著作權登記時,除前項登記外,其著作財產權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
著作財產權人之國籍或法人之證明文件。但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宣誓書代
之。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