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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 36 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