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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