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5/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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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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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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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68、70、95~9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 92 條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