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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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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區內事業應於向海關辦理接管盤存或製造新產品後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一式二份,送海關備查;必要時,海關得予查核,並得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等相關文件;用料清表未送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但產品如為樣品,或因特殊原因,已於出區前檢附相關證件,向海關申請報備,並於出區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送海關備查者,不在此限。
海關應於收到用料清表備查後,將其中一份發還區內事業作為核銷保稅帳冊之依據,一份留存海關。
區內事業原送之用料清表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後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關備查或核准文號送海關備查;其造送期限,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所使用之原料,其性質及功能相近而可相互替代流用者,應於用料清表上列明,並送海關備查後,方得於年度結算時合併計算。
區內事業產品核銷保稅原料,按用料清表經備查或審定之應用數量除帳;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下腳及廢料,未在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或未經核准者,經園管局或分局、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會同監毀後,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用料清表之適用期限,為自海關核准日起三年;其期限屆滿前,應由區內事業重新造送海關備查。
用料清表得經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錄製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