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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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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管理之保稅貨品,包含下列貨品: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廠商售與之貨品,並須辦理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但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不在此限。
三、自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園區(含同一園區)或其他保稅範圍免稅輸入之視同進出口貨品。
四、專案進口大陸物品。
五、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半成品或成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